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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担保君      2023/5/10 17:26:06      点击:      来源:住保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等精神,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项目认定

 

  第一条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一)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1〕9号)、《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2〕5号)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五)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六)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

  第二条 (认定流程)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四)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符合第一条(五)(六)项的存量项目,即本操作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其中,市住房局核定户型、租金、运营单位等,市资源规划局核定土地性质和来源、用地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等,市建设局核定建设方式、是否满足建设安全等内容。

  符合第一条(五)(六)项的新增项目,即本操作细则实施时尚未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主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项目主体应于领取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房源、项目备案,运营时应在显要位置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识。

  第三条 (认定书有效期)

  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10年;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8年,未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改建项目、盘活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超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少于6年。

  市住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已发放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年审,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符合认定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

  第四条 (认定书期满)

  认定书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出续期申请,若项目主体为非产权单位,还需同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不再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认定书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出认定的,项目主体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并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

  第五条 (认定书撤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局核实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认定书,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违规或违约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取得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五)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第二章  租金管理

 

  第六条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第七条 (租金评估) 

  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项目主体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租金评估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评估报告。租金评估业务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局备案。

  第八条 (租金认定) 

  项目租金明细由项目主体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均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申请续办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应在申请认定的同时办理租赁价格备案手续。 

  第九条 (租金收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配租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企业无住房员工租住需求。

  第十一条 (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集中配租。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二)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金融、电力、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