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阶段担保
贷款阶段担保 | |||
事项名称: | 贷款阶段担保 | 编号: | 119006-001 |
适用范围: | 本办事指南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的事项编号、事项类别、受理及决定机构、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是否收费、联系信息、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 |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办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审批单位: | 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设立依据: | 《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为境内人士,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若为集体户需提供户口首页)(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申请人无法本人到场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二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6、申请人若有未成年小孩,且户口簿未直接体现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 申请人若系非本市户籍购买180平方米(含)以下住宅需提供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为境外人士,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明材料(若有需要提供的情况提供,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若有需要提供的情况提供,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人无法本人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二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申请人为单位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单位法人若无法本人到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即可)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申请人为非住宅性质的房产,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身份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注:1、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3、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当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转让不动产的,需出具监护人保证书。5、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备注:涉及证照复印件,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无需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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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窗口现场办理 受理岗位应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制作相关合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合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银行审批流程。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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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从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到卖方房款办结:15个工作日(视受托贷款银行而定) | 是否收费: | 是 |
联系信息: |
(一)办理地址 岛内网点: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住房担保25-32号窗口(个人窗口) /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B厅一楼2号窗口(企业窗口) 松柏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思明区莲岳路156-160号二楼 集美网点: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20窗口 海沧网点: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25窗口 翔安网点: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号窗口 同安网点: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二)咨询电话 市政务咨询电话:5100700、5101700(二手房资金监管、存量房网签、贷款担保、一手房和二手房产权代办) 松柏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5101522(二手房服务) 集美政务咨询电话:6060125(二手房服务) 海沧政务咨询电话:6060112(二手房服务) 翔安政务咨询电话:7090031(二手房服务) 同安政务咨询电话:7090027(二手房服务)
(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疫情防控期间,办事大厅的开放时间以各行政服务中心发布的通知为准) 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工作时间,以其公布的为准。 (四)网站地址 厦房担保官方网站http://www.xmzfd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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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592-5100218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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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二)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函,并注明知晓权属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五)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书》。 (六)申请代建或专用房部分的登记的,提交协议。 (七)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含2004年6月前分户挂主件),其分户单元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八) 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首次登记核准范围内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提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完税凭证。安置房的权属与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交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农村提前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提供区政府调拨安置房源的材料(或合同)并完税。 (九)购买住改房申请分户转移登记的,提交住改批文及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购房合同。 (十)申请划拨用地、限制性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提交批准文件;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原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需要保留土地使权类型的,按照厦国土房[2013]430号文执行。 园区工业项目转让的,还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转让不动产的,须出具监护人保证书。 (十二)部队房改房应提供房地产所属部队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十三)以夫妻资格取得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未办理夫妻增名的,其登记簿记载权利人转让不动产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免于提交)。 (十四) 企业购买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的研发楼,企业转让或再转让的,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放弃优先权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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